睢宁县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睢宁县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益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服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睢宁县图书馆。

    第三条  本馆所处位置为睢宁县永安路与花径西路交汇处,文化艺术中心内。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510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睢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藏、借阅图书、文献资料,保存文化遗产,开发、传递文化、科技信息,编辑出版图书、期刊、资料,进行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为社会公众提供均等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理和管理维护。

    2.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整理睢宁县地方文献;收集并促进古籍包括民国文献的保护、展示、开发、利用;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资源数字库。

    3.推进睢宁县文献信息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区域内资源共建共享。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资料的借阅、复制;数字资源查询与利用;文献资料推荐、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讲座、展览、教育培训、互动体验、参观,以及其他各种阅读推广活动。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课题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如自修空间)、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提供特殊群体服务:包括对老年人、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残障人员等群体提供针对性服务。

    6.提供延伸性服务:包括面向政府机关、学校、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军营等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数字资源及其它文化服务,广泛建设分馆、流通站点等,扩展服务内容和范围。

    7.提供文献复制、修复、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服务与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区、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指导县、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睢宁县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县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全县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指导全县基层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及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四)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睢宁县文广新体局作为举办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核准本馆章程及章程修订方案。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核准本馆管理和运行制度。

    (三)聘任或任命馆长。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本馆人事、财务、业务工作等进行统筹管理。

    (五)推动组建理事会,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核准理事会章程。

    (六)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以下称“读者”),包括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对本馆业务发展、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平等获取本馆文化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按照规定平等参与本馆相关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馆服务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表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本馆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爱护本馆设备设施;

    (三)爱护本馆文献信息资源;

    (四)自觉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依规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指本馆聘用的,与本馆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身条件公平发展的权利;

    (二)依规公平利用本馆公共资源的权利;

    (三)参与本馆建设与发展决策的权利;对本馆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五)在岗位竞聘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权利;

    (六)对奖励或处分提出异议或申诉的权利;

    (七)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

    (二)自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三)尊重读者隐私,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四)钻研业务,积极从事学术研究,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依规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自觉维护本馆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岗位聘用考核制度,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职工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职位、职称晋升;薪级调整;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规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馆从事志愿服务、后勤保障及来馆交流、挂职和其他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馆规章制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10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委派理事3名;

(二)本馆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1名;

(三)代表本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社会代表理事6名。社会代表理事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遴选。

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二)审定本馆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审核本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

(四)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管理层和咨询委员会工作进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本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职位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本馆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长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举办单位批准后,理事资格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经理事会选举,由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单位书面指定一名理事临时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理事签名;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本单位的章程、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以及提名或聘任本单位管理层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的行政领导班子和党委领导班子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是本馆法人。

    第三十六条  本馆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每周召开一次馆长(领导班子)办公会,研究讨论行政、业务、管理和发展等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本馆在馆长负责制基础上,各分管副馆长根据分管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分管部门和业务,遵循统筹兼顾、切块管理、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以下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组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并管理本馆业务发展;

    (四)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五)向馆长办公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执行馆长办公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召开馆长办公会,组织实施馆长办公会决议;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工作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对本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及时向举办单位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馆部门中层干部作为管理层下属的执行层,按照管理层相关决定和部门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四十五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和管理财务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馆长离任时,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机构设置及变动情况;

(四)本馆服务相关数据;

(五)社会咨询与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本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终止事由。

    第五十一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馆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终止决议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举办单位或馆长办公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睢宁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睢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3月25日